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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三)股权和债权出资也会产生纳税义务

游乐高慧云王帅锋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9-02


本文共计1530个字,阅读时间大约4分钟

作者:游乐 高慧云 王帅锋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同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四号,以下简称“《注册资本规定》”)。此次修改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此次修订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优化了公司治理,完善了董监高责任,加强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同时,公司缴纳的税款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新《公司法》的修订也相应会对企业的税务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应当关注新《公司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影响,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一、股权和债权出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类型,明确了股东可以将“股权”、“债权”两种财产用于出资。


股东如果用股权或债权出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也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在税法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被视为包含两项行为,即“转让财产”和“投资”。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具体就“股权”和“债权”出资而言,股东主要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


二、股权和债权出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出资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转让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此外,如股东为自然人,根据前述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股东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股东以债权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需要结合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出资,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非债券的债权出资,一般不涉及增值税。


三、股权和债权出资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1.股东为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就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享受5年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暂不确认所得。


2.股东为个人的纳税义务


股东个人就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也有5年递延纳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公司法》下“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有何税务影响,敬请期待下一期内容!



上期回顾:

1.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一)限期出资对企业利息支出产生税收影响

2.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二)减资注销将产生纳税义务



作者简介

游乐  资深律师

游乐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财税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游乐律师本科专业为经济学,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游乐律师执业十多年,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知名公司、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处理了大量法律事务。游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业务、涉税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处理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解决,税务咨询,税法培训,税务争议解决,税收规划,以及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等等。

高慧云  高级顾问

高慧云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撰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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